複選題
162. 「基氏人格測驗量表(The Guilford Martin Personality Inventory)之 5 種典型的敘述,下列哪 2 個項目是正確?
(A)A 型,又稱平均型(Averagetype),此類型者是平凡人,被動性格
(B)B 型,情緒不安,又稱「暴力型」(Black list type)
(C)C 型,情緒不安定,又稱「暴力型」(Calm type)
(D)D 型,消極內向的性格,又稱「怪癖型」(Eccentric type) 。
統計: A(123), B(100), C(36), D(48), E(0) #377996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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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類型 |
標準別稱(英文) |
情緒穩定度 |
社會活動傾向 |
國考常模空間落點 |
實務特徵與典型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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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型 |
平均型 (Average) |
中等,常態 |
中等,常態 |
居中位置 |
最普遍的平凡人。若智力低則易顯得被動、缺乏魄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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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型 |
暴力型 (Black List) |
不安定 |
外向好動 |
偏右型 |
情緒直接外顯,起伏大,易衝撞體制、引發衝突與反社會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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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型 |
鎮靜型 (Calm) |
安定 |
內向不好動 |
偏左型 |
能量向內。安分守己、順從度高,極適合精密品管或重複性內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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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型 |
指導型 (Director) |
安定 |
外向好動 |
右下型 |
高抗壓且積極拓展外在關係。具領導特質,極適合高階主管與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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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型 |
怪癖型 (Eccentric) |
不安定 |
內向不好動 |
左下型 |
焦慮向內隱藏。表現出退縮、孤僻、怪異或消極防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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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質論與因素分析: 本測驗基於人格特質論(Trait Theory)。學者透過因素分析將繁複的人格現象抽離、簡化為 13 個分量表(如憂鬱性 D、循環性傾向 C、社會性活動度高低等),確認個體具有跨情境的穩定行為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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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主因素延伸: 在國內實務與後續賴氏人格測驗的交叉參照中,此 13 個分量表常被進一步整合歸納為三大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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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安定性: 決定個體屬於安定(C、D 型)或不安定(B、E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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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適應性: 決定個體屬於外向積極(B、D 型)或內向退縮(C、E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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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省性/主導性: 決定個體在群體中的主導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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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模空間矩陣(非現代標準幾何直角座標): 測驗將「心理健康(情緒穩定度)」與「社會適應(社會活動傾向)」交叉投射。國考作答時,必須排除現代數學四象限(左上/右下)的完全對稱幾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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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型與 C 型: 呈左右對比(偏右 vs. 偏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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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型與 E 型: 社會活動傾向相反,但在學術常模落點上分別為右下型與左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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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錯關鍵: 這種空間分布由早期量表計分方向決定。E 型是「左下型」,國考常以「左上型」作為干擾選項,務必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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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職性評估(人才適配): 量化受測者的領導潛能、社交風格與工作耐壓度,作為企業組織架構、適才適所與職務分工的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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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篩檢(風險預防): 在未進入醫療診斷前,精準識別個體是否存在潛在的情緒困擾、人際衝突風險(如 B 型之職場暴力風險)或社會退縮、防衛孤僻風險(如 E 型之隱性職場適應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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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型(指導型): 選拔為組織管理職、專案負責人,或配置於第一線負責開拓市場、高強度開發的超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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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型(鎮靜型): 配置於重複性高、需高度細心、耐性與高度順從之崗位(如會計內勤、檔案管理、精密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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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型(暴力型): 實務上不宜安排在密集團隊合作或高壓、易激化的衝突崗位。人資與主管需主動引進員工協助計畫(EAP),啟動關懷與諮商輔導,防範人際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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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實相違」型干擾(以 C 選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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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樣態: 故意將 C 型(Calm,鎮靜型) 的英文或特質,與 B 型(Black List,暴力型) 的中文名稱進行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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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
Calm核心字義為鎮靜、安定、內向,絕不可能翻譯為暴力型。此為典型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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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質錯配」型干擾(以 D 選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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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樣態: 故意將 D 型(Director,指導型) 的名稱,拿去配上「消極內向、怪癖型、Eccentric type」的特質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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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 真正的 D 型特質為「情緒安定、積極外向」,而選項描述的完完全全是 E 型(怪癖型) 的特徵,此為指鹿為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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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落點」型干擾(以 E 選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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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樣態: 選項中描述 E 型特徵(安定度低、不活動)完全正確,卻在落點上寫成「左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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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 基氏人格測驗常模中無「左上型」之典型,E 型標準位置為左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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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明定: 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即職場霸凌與暴力)」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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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連結: 實務上企業透過基氏人格測驗識別出具有高 B 型(暴力型)特質之員工,其目的並非為了歧視,而是為了履行《職安法》中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法定責任,進而進行合理的職務調整、危害辨識與 EAP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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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明定: 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的業務皆包含「心理職能診斷屬性之心理測驗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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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連結: 就業服務員、職涯諮詢師或企業 HR 在實務運用基氏人格測驗時,僅能將其作為「就業媒合、生涯輔導與職務適配之參考指標」。絕對不得將其作為臨床精神醫學之診斷或對外發布疾病判定(例如直接判定受測者患有憂鬱症或精神官能症),否則即觸犯《心理師法》之專屬執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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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明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工會會員身分」等 19 項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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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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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測驗(如基氏、賴氏)屬於「職業適性測驗」,「人格特質」本身不屬於就服法法定的 19 項禁止歧視項目,因此適性施測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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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必須將結果限制在內部職務匹配。絕對不能在公開招募公告上加註「本公司拒絕錄取 B 型或 E 型人格者」,否則雖未直接違反 19 項,但會因剝奪就業機會、間接連結或不當限制,踩到就業歧視與招募不公(違反平等原則)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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