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供應人為販運商, 其需備置交易資料內容為何?
(A)農產品進出貨登記簿
(B)載明貨品名稱與數量
(C)載明貨源或去處
(D)參加共同運銷之出貨會員名冊
(E)農產品生產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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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313), C(300), D(103), E(122) #3174595

詳解 (共 2 筆)

#7011960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供應人應備置之交易資料如下:
一、其為農民團體者,應備置參加共同運銷之出貨會(社、場)員名冊,載明姓名、住址、貨品名稱及數量。
二、其為農業企業機構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農產品生產者,應備置農產品生產登記簿,載明生產之農產品名稱、供應市場及供應數量。
三、其為販運商者,應備置農產品進、出貨登記簿載明貨品名稱、數量及貨源或去處(√ 選項A、B、C)
四、其為農產品進口商者,應備置輸入農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農產品進貨登記簿,載明貨品名稱、數量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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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參加共同運銷之出貨會(社、場)員名冊→供應人為農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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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E)農產品生產登記簿→供應人為農業企業機構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農產品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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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705
題目解析 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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