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有效?
(A)未得法院認可之收養行為
(B)18歲少年未得父母許可之終止租約行為
(C)未以字據訂立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
(D)未以書面締結之人事保證
統計: A(28), B(149), C(1587), D(99), E(0) #148724
詳解 (共 9 筆)
A.民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C.民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句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還是有效)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單獨行為,無效。
契約,效力未定。
單獨行為
例如:意思表示之撤銷、契約之解除、終止、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
B終止租約是單獨行為 所以未得法代允許是直接 無效
97年:應選C
112年:有效的法律行為:B、C
(A) 未得法院認可之收養行為 → 無效
第 1079 條 Ⅰ.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第 1079-3 條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B) 18歲少年未得父母許可之終止租約行為
97年:無效
修正前民法,以20歲為成年,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單獨行為,所以在未得法定代理人許可前,單獨行為依據民法第78條無效。
112年新解:有效
新修正民法(112.1.1施行),以18歲為成年,所以舊題新解,18歲已經成年,具備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有無得到父母之許可,均可以為「有效」之單獨行為
(C) 未以字據訂立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 → 有效。(僅為不定期租賃契約)
民法422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D) 未以書面締結之人事保證 → 無效(欠缺書面要式條件)
第 756-1 條
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Ⅱ.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
滿20歲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刑法:18歲成年→有完全責任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完全行為能力。(且不因婚姻消滅而失效)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輕度中度障礙通常是輔助宣告)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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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單獨行為→無效;行為契約→效力未定
單獨行為就是該法律行為只要有一個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只要經一方的意思表示 就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需要對方的附合)。例如:意思表示之撤銷、契約之解除、終止、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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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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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相關試題選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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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 |
有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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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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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以字據訂立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
以書面締結之人事保證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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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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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
單獨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契約之解除、終止、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
18歲少年未得父母許可之終止租約行為 |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 |
101 年 - 101年初等考【法學大意】-一般行政#7450
21 下列何種契約不是要式契約?『一般保證』
要式契約(書面):合會(標會)、人事保證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兩願離婚契約。
不要式契約(諾成)
: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