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魚槍之許可及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廠商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製造魚槍完成後,應向公司或工 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核發查驗證
(B)未成年之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
(C)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 2 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 6 枝
(D)魚槍遺失時,應即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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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3073), C(492), D(219), E(0) #3342352
統計: A(162), B(3073), C(492), D(219), E(0) #3342352
詳解 (共 10 筆)
#7593619
(B)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6:申請人須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判決犯§5-2 VI 之罪確定;申請獵槍者還要參加原民會的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並合格。未成年人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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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305
O(A) 廠商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製造魚槍完成後,應向公司或工 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核發查驗證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
廠商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及槍枝保養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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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 未成年之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
原住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一、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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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 2 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 6 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114年3月15日已修法,每人仍以 2 枝為限,刪除每戶不得超過各 6 枝規定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114年3月15日已修法,每人仍以 2 枝為限,刪除每戶不得超過各 6 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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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 魚槍遺失時,應即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執照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
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遺失或遭竊後,持有人或保管人應於三日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報繳執照或註銷登記。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
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遺失或遭竊後,持有人或保管人應於三日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報繳執照或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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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6482
(C)選項錯誤原因參考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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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4 年 03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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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1.依本辦法規定持有、租用及借用之甲式自製獵槍以一枝為限。繼續持有本辦法施行前之自製獵槍者,及依本辦法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可持有之自製獵槍總數量上限為二枝。
2.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寄藏、個別保管之自製獵槍以二枝為限。
3.依本辦法規定持有之自製魚槍及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購置之魚槍合併計算,可持有之魚槍總數量上限為二枝。
4.每人每年申請購買彈藥不得逾三百顆,合併計算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者,不得逾五百顆。但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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