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0.依民法規定,有關承攬工作之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無過失責任
(B)原則上應先由承攬人修補之
(C)即使修補所需費用甚鉅,承攬人不得拒絕修補
(D)承攬工作為建築物者,若具有瑕疵,不論承攬人是否可歸責,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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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 B(639), C(188), D(259), E(0) #2457153
統計: A(482), B(639), C(188), D(259), E(0) #2457153
詳解 (共 4 筆)
#60068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29 號民事判決
按定作人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瑕疵可歸
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而生者為限,此係承攬人對定作人之瑕
疵擔保責任內容之一。而瑕疵擔保責任乃法定責任,不以
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即承攬人應負無過失責任。
第 493 條
按定作人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瑕疵可歸
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而生者為限,此係承攬人對定作人之瑕
疵擔保責任內容之一。而瑕疵擔保責任乃法定責任,不以
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即承攬人應負無過失責任。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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