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0.公務人員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
(A)受記過之懲處
(B)主管降調非主管
(C)受休職之處分
(D)年終考績列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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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57), C(208), D(112), E(0) #215603

詳解 (共 6 筆)

#188747
A:申訴→再申訴。(記過為懲處處分,法源是公保法。)
C:休職為懲戒處分,法源是公懲法
D:考績評定屬【管理措施】(未改變身分),救濟途徑: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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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950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得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救濟
所以此答案可以增加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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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347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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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571

公務人員原為主管職務,經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且不影響其官等、職等),其法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之救濟,並不得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B)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得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救濟  (D)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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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116

現在答案是D而已吧

B要有要件 就是官等職等是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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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578
如果是丁等就有改變身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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