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何種情形原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B)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
(C)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 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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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66), C(171), D(67), E(5) #915524

詳解 (共 8 筆)

#1288653

平均地權條例

第35-1條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第35-2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35-3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答案應複選,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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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049
第 35-1 條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 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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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996
建議修改為以下: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何種情形原則"免徵"土地增值稅?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B)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 
(C)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 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 
(D)以上皆是。
 
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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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86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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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051
B應該是免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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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194
對不起,答案應該是A.C,不然就是題目要改免徵而不是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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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38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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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038
答案應該是ac 這題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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