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罰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B)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C)經鐵路平交道,警鈴已響仍強行闖越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D)在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統計: A(169), B(73), C(386), D(450), E(6) #1305599
詳解 (共 10 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50 條 → (A)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快車道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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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B)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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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C)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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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 (D)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C) 選項,法條內容有改, 六萬元 → 九萬元
答案應為:(C)、(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54
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