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六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C)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 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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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3), B(522), C(573), D(1910), E(3) #1351647
統計: A(3403), B(522), C(573), D(1910), E(3) #1351647
詳解 (共 10 筆)
#2687249
第26條(加重處罰之行為)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第27條(自首)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30條(處罰之加減標準)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第32條(執行時效)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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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013
補充樓上並做個整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31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社會秩序維護法
追究時效:2個月
執行時效: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6個月
這是很常考的考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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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011
)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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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279
第32條修法後 D應該也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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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174
| 第 32 條 |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n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n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n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n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n行者,免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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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8736
社維26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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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4292
社會秩序維護法§26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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