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消防機關火災報告製作規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令依據含救災救護指揮、災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場調查、緊急救護
(B)範圍包含造成人員死亡之建築物火災、車輛火災等(不包括自殺案)
(C)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轄區消防機關所屬單位各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
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災害搶救單位彙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
(D)各業務單位應於火災後 2 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予業務單位彙整,1 個月內簽奉消防機關首長
核可後,函報內政部消防署
(E)消防、義消 1 人或民眾 3 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內政部消防署得指派相關業務組室人員
至火災現場或消防機關督導及參與會議,俾協助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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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82), C(93), D(85), E(110) #2647620
統計: A(114), B(82), C(93), D(85), E(110) #2647620
詳解 (共 3 筆)
#5451679
為利消防機關內部整合具有業務整體性之資料,各業務單位應於火 災後二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予火災調查業務單位彙整,必要時由機關 首長指派跨組室專人召集會議審閱與討論,並於火災發生六週內簽 奉消防機關首長核可後,函報內政部消防署;若因故無法如期完成 時,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得延長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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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682
火災發生後,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救災救護指揮、災 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災調查及緊急救護等單位各 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火災調查單位彙 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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