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依據民國 112 年函頒修正之「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於接觸交往前應以書面或口頭申請
(B)特定對象包含經營色情、賭博、破壞國土業者
(C)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之地點,不以特定地點或場所為限
(D)因緊急情況未能先報准,可自行接觸後,於 24 小時內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接觸交往報告表 陳核
(E)掃黑專責人員執行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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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 B(1902), C(272), D(644), E(1709) #3213958

詳解 (共 4 筆)

#6043699
X(A)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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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6558
依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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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408
(A) 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於接觸交往前應以書面或口頭申請
     
(C) 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之地點,不以特定地點或場所為限
     以特定對象住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原則,不得於色情、賭博、涉毒等及其他與犯罪有關之非法場所為之。

(D) 因緊急情況未能先報准,可自行接觸後,於 24 小時三日內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接觸交往報告表 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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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964
--節錄--
三、
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止與下列特定對象接觸交往: 
(一)依治安顧慮人口。
(二)幫派組合成員。 
(三)做色情賭博、破壞國土及其他不法業者。

五、
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觸交前應填具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申請表。緊急情況,得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報准後實施;實施後3日內,應填交往報告表。 
(二)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專案結束,應填交往報告;未填視同未核准報備。
(三)其他執行長官核准之特殊、重大專案性工作,比照前款。

六、
經核准交往之地點,以對象住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公眾場所為原則,不得於犯罪有關之非法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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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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