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808 號解釋意旨,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但書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處罰鍰部分,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
處罰
(B)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者,再處罰鍰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關於處勒令歇業部分,與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牴觸
(D)關於處停止營業部分,與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
(E)關於處沒入部分,與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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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1), B(2514), C(367), D(2884), E(2845) #2919983
統計: A(2761), B(2514), C(367), D(2884), E(2845) #2919983
詳解 (共 3 筆)
#5977251
- 釋字第808號【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
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
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
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至無罪判決確定後得否依系爭規定處以罰鍰部分,因與原因案件事實無涉,不在本件解釋範圍
;另社維法第38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之部分,因該等處分實質目的在排除已發生之危害
,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與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均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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