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關於「沒收」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查禁物
(B)供犯罪所用之物
(C)犯罪預備之物
(D)犯罪所得
(E)被害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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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0), C(34), D(51), E(4) #3891915

詳解 (共 2 筆)

#7395455

刑法第38條:「

I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II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禁物」與「查禁物」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律規範層級與所觸犯的法規類別。
違禁物觸犯刑法,屬於刑事層面的絕對禁止;而查禁物則多半是違反行政法規,由各主管機關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依法宣告沒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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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224

應沒收:違(人)得

得沒收:(人)用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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