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依民法規定,有關夫妻財產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B)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C)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D)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統計: A(2076), B(272), C(900), D(803), E(17) #371334
詳解 (共 10 筆)
最佳解要做修正 , 法條有作修改
1004→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B)
--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佈前原條文
--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佈前原條文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老公不給老婆買菜錢)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老公買了一台BMW,老公老婆沒錢還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老公想買房子,但是老婆無正當理由拒絕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老婆叫老公都把錢交給他管時,一個月只給1000塊生活費)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老婆故意把家用的錢去買包包)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
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新法條需要夫或妻之一方向法院宣告才可更改
夫妻財產制
夫妻婚後財產可由雙方約定為法定財產制或為約定財產制,於民法親屬篇第一仟零四條有所明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親屬篇中明訂夫妻財產制當以契約訂立才生效力,若雙方無特別約定而除法有明文規定者外於一仟零五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一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二、約定財產制
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1)共同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三十一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2)分別財產制
民法一仟零四十四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