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官等之人員?
(A) 縣警察分局長
(B) 警佐待遇人員
(C) 縣警察局主任秘書
(D) 警察局書記
(E) 警專實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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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76), C(43), D(247), E(273) #3277110

詳解 (共 1 筆)

#6724510

B   警察人事條例12:考試及格後才取得任官資格。

11警察任官資格
未及格
第 40-1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學生,或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畢業後未取得任官資格者,得暫支領警佐待遇,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
前項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任免遷調、獎懲考成、薪給、退休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依有關法令進
用之其他現職警佐待遇人員,準用前項辦法。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任免及遷調事項,比照警佐人員辦理。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不得辦理陞職。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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