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管制量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B)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C)爆炸音類之排炮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D)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E)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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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186), C(174), D(60), E(45) #1613779
統計: A(180), B(186), C(174), D(60), E(45) #1613779
詳解 (共 2 筆)
#2456945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
十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
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
火藥量計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
上時,以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
一以上時,即達管制量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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