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下列有關判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在我國,確定判決違反判例得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事由
(B)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判例並非法源
(C)我國之判例為各級法院作成之判決先例
(D)我國之判例對各級法院有絕對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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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8), B(1371), C(1996), D(902), E(10) #843400
統計: A(3148), B(1371), C(1996), D(902), E(10) #843400
詳解 (共 10 筆)
#1098777
B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判例為間接法源
C最高法院作成之判決先例
D判例對各級法院僅有事實拘束力
343
4
#1101988
2下列對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A判例屬於民事裁判上的補充法源
B在我國判例優先於成文法
C判例有助於法律安定性
D法院判決所依據的判例,若當事人認為有違憲疑義,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答案B 100年身5
16 有關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判例經民事庭、刑事庭或民、刑庭總會決議後,報請司法院許可
(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對象
(C)判決僅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為法律適用上之小前提
(D)判例之作成及變更,應依據各訴訟法之規定
(A)判例經民事庭、刑事庭或民、刑庭總會決議後,報請司法院許可
(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對象
(C)判決僅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為法律適用上之小前提
(D)判例之作成及變更,應依據各訴訟法之規定
月島雯 高二上 (2014/12/20 08:40):94人 (A)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C)判決在我國不僅有事實上拘束力,也有法律上之拘束力。 (D)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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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84094
判例之法律效力:
1.判例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1)判例之選編程序,係經由最高法院內部民、刑庭法官會議決議所決定,其程序不若立法院所三讀通過之法律具備民主正當性,理論上不應使之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
(2)最高法院之判決或裁定,除針對具體個案及廢棄原判決之發回或發交之事件,下級法院受其羈束者外,最高法院之法律意見,下級法院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原無固守遵從之義務。
(3)釋字第374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顯然實務就判例之定位係「視同命令」,則判例當然無法律上拘束力可言。
2.判例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1)經過司法院程序選編之判例,具有高於一般終審法院判決先例的效力。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以判例再次重申法院判決違背判例,亦屬判決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
(2)基於前述原因,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顧慮其裁判經上訴後,可能遭到撤銷或廢棄,故均會依據判例之法律見解而作成判決,形成判例制度於事實上之拘束力。
3.結論:我國現行判例制度在實務運作之下,於實然面上已具有法律上之力,主要理由即在於向來最高法院見解均認為「裁判違背判例即屬裁判違背法令」,屬於得上訴第三審及提起再審之事由,形成我國判例制度具備法律上拘束力之現狀。
1.判例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1)判例之選編程序,係經由最高法院內部民、刑庭法官會議決議所決定,其程序不若立法院所三讀通過之法律具備民主正當性,理論上不應使之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
(2)最高法院之判決或裁定,除針對具體個案及廢棄原判決之發回或發交之事件,下級法院受其羈束者外,最高法院之法律意見,下級法院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原無固守遵從之義務。
(3)釋字第374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顯然實務就判例之定位係「視同命令」,則判例當然無法律上拘束力可言。
2.判例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1)經過司法院程序選編之判例,具有高於一般終審法院判決先例的效力。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以判例再次重申法院判決違背判例,亦屬判決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
(2)基於前述原因,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顧慮其裁判經上訴後,可能遭到撤銷或廢棄,故均會依據判例之法律見解而作成判決,形成判例制度於事實上之拘束力。
3.結論:我國現行判例制度在實務運作之下,於實然面上已具有法律上之力,主要理由即在於向來最高法院見解均認為「裁判違背判例即屬裁判違背法令」,屬於得上訴第三審及提起再審之事由,形成我國判例制度具備法律上拘束力之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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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2693
判例:具事實上拘束力及法律上拘束力,可作為違憲審查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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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80412
判例:具事實上拘束力及法律上拘束力,可作為違憲審查之對象
判決:僅具個案之拘束力
18
1
#1110684
大法官釋字第154號解釋文:『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可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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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38967
✓(A)在我國,確定判決違反判例得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事由
(B)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判例並非間接法源法源
(C)我國之判例為各級法院最高法院作成之判決先例
(D)我國之判例對各級法院有絕對事實上拘束力

10
2
#1115243
基於跟樓上的一樣好奇所以找到。。。
釋字第 374 號。。。依現行制度有判例及決議二種。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已行之有年。。也就是把判例當作命令,不具備法律的拘束力。
另外詳細的部份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轉貼自李源老師的部落格~
http://jack3841.pixnet.net/blog/post/179189139-%E5%8F%B8%E6%B3%95%E9%99%A2%E6%8E%A8%E5%8B%95%E5%A4%A7%E6%B3%95%E5%BA%AD%E5%88%B6%E5%BA%A6%E5%B0%8D%E5%88%A4%E4%BE%8B%E4%B9%8B%E8%A6%8F%E5%AE%9A-(%E8%A3%9C%E5%8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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