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祖父母於居家環境中照顧之服務
(B)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 18 歲
(C)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D)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監督和輔導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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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05), C(640), D(215), E(0) #1927637
統計: A(22), B(105), C(640), D(215), E(0) #1927637
詳解 (共 4 筆)
#3707805
兒少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
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
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第26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第2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
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
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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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475
B 已修法,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十八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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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449
居家式托育: 由三等親以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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