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對於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C)不給予經遴選為第三人者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D)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原則上 1 次報准不得逾 2 年
統計: A(3141), B(3103), C(3084), D(2957), E(812) #2708663
詳解 (共 7 筆)
V(A)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V(B)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V(C)不給予經遴選為第三人者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V(D)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應書面向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得遴選第三人)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A)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B) (C) 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
內政部定之,因此為「警察命令」
(E)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原則上 1 次報准不得逾 2 年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
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A)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B),不給予任何名義及
證明文件(C),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
,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D)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6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
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E),以
一次為限。
是得不是應
D 原則一年 但 可延長一年
1加1 就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