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某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度施用第二
級毒品被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B)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C)無論第一次施用之毒品是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均不須先後施用者為同一等級毒品,均可
適用「再犯」施用毒品罪之規定
(D)第一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得適用「再犯」施用毒品罪之規定
(E)第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第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不得適用「再犯」施用毒品之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13), C(42), D(5), E(5) #1308862
統計: A(42), B(13), C(42), D(5), E(5) #1308862
詳解 (共 2 筆)
#338846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項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0
0
#5418367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3 條 (強制戒治期滿之法律豁免及再犯之刑事處遇)
I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II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第10 條 (施用毒品罪)
I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