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哪些行為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A)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B)變更經營者
(C)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D)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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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7), C(8), D(2), E(0) #3828574
統計: A(8), B(7), C(8), D(2), E(0) #3828574
詳解 (共 1 筆)
#7338479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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