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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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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 - 2002司法考试(卷二)#1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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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1年 - 2002司法考试(卷二)#10996 |
科目:
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1年 - 2002司法考试(卷二)#10996
年份:
91年
科目:
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複選題
32.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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