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社會救助法所稱「家庭」,不包括以下何種人員?
(A)配偶
(B)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C)直系血親
(D)在學領有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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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29), C(26), D(215), E(2) #581119
統計: A(6), B(129), C(26), D(215), E(2) #581119
詳解 (共 5 筆)
#1236703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A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C (原條例'及兄弟姊妹'已刪除)B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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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707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D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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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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