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之「原則性」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每日不得超過 9 小時
(B)每週不得超過 48 小時
(C)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D)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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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687), C(2598), D(2385), E(12) #1965672

詳解 (共 4 筆)

#3316845

#Chen Chen 以換句話說的方式來理解

<勞基法第30條>

1.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此為原則)。

2.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四十小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須經工會/勞資會同意後得為四十八小時)

3.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四十小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須經工會/勞資會同意後得為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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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6215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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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6125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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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151
為何不是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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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85823
未解鎖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
(共 1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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