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B)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C)受理補償機關拒絕請求,請求權人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D)補償機關得審酌第三人家庭經濟狀況,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E)依法定金額補償仍顯失公平時,補償機關得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增加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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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691), C(459), D(1778), E(1334) #3407262
統計: A(217), B(1691), C(459), D(1778), E(1334) #3407262
詳解 (共 5 筆)
#6438433
(E)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六條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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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各款所定金額補償仍顯失公平時,補償機關得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
准後,增加補償金額;有數補償機關時,應分別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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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後,增加補償金額;有數補償機關時,應分別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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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169
本條例第11條第3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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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一、死亡者,新臺幣600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450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375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250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150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30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100萬元。
依前項各款所定金額補償仍顯失公平時,補償機關得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准後,增加補償金額;有數補償機關時,應分別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增加補償之金額,不得逾第2項各款所定金額之1/3。
第1項第2款之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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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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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8508
第 三 條 A選項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第 十七 條C選項
請求權人不服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
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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