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強制採血檢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法庭認為強制採血涉及人身自由等權利之限制,應予以中度審查
(B) 憲法法庭認為強制採血檢測之結果,應有確保資訊不受濫用之防護機制
(C) 汽車駕駛人肇事且昏迷不醒時,司法警察官認有採血檢測之必要時,得先行移由醫療機構採檢,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
(D) 司法警察官依法先行實施血液測試後陳報檢察官,若檢察官認為不應許可者,應於實施後二日內撤銷之
(E) 受血液測試檢定者得於受血液測試檢定後十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統計: A(49), B(268), C(211), D(89), E(228) #3887940
詳解 (共 4 筆)
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嫌疑,拒絕接受或發生交通事故無法實施第一項第一款測試檢定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下簡稱血液測試檢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測試檢定,並應於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許可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受血液測試檢定者得於受血液測試檢定後十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C選項錯誤之處
111年憲判字第1號
由於駕駛人肇事之原因多端,可能因疲勞、分心、疏忽、躲避異物、車輛機械突然故障或路況不熟悉等原因所致,未必皆肇因於酒駕,自非可僅因駕駛人肇事而拒絕配合吐氣酒測或因其神志不清、昏迷而無法對其實施吐氣酒測,即一律強制移送採檢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因此,於客觀上不具強制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肇事事件,系爭規定一就其防制酒駕以確保交通與用路人安全之立法目的之實現而言,即難謂屬別無其他替代可能性之必要手段,從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所以情況急迫是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