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之憲法條文依據為《憲法》第 22 條
(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曾規定,暴力犯罪與性犯罪前科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此乃對於職業自由「客觀條件」的限制
(C)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D)地方政府要求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等地點若干公尺以上,此為 對於「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
(E)立法者若欲就人民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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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 C(4), D(8), E(7) #3892003

詳解 (共 1 筆)

#7371354
答案:D、E   解析:人民選擇職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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