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何者,警察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A)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B)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
(C)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D)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E)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4), B(220), C(1757), D(263), E(1712) #3407263
統計: A(294), B(220), C(1757), D(263), E(1712) #3407263
詳解 (共 7 筆)
#6398504
第 14 條警職法C選項
1.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E選項
7
0
#7194187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