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有關《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之規定,下列哪些行為屬於應予免職的情形?
(A)警察人員因貪污罪被通緝
(B)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C)警察人員因過失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獲宣告緩刑
(D)警察人員假借職務之權勢庇護性交易場所,有具體事證,嚴重影響警譽
(E)警察人員持械恐嚇長官,情節重大且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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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0), B(1248), C(46), D(1178), E(1269) #3436876

詳解 (共 5 筆)

#6417749
V(A)警察人員因貪污罪被通緝→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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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287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1 條1.警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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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201
A.是29條1項6款 6.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但】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強】盜罪【被通】緝者,【依第31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內外、貪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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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879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1 條



1.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准           予易服社會勞動後,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六項應執行原宣告刑之情形。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
七、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六個月未撤銷通緝。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性交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或喪失服公職權利。
2.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3.依第一項免職者,並予免官。
※本題,有關《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之規定,(A) 警察人員因貪污罪被通緝行為(B) 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D) 警察人員假借職務之權勢庇護性交易場所,有具體事證,嚴重影響警譽(E) 警察人員持械恐嚇長官,情節重大且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屬於應予免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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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5138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通緝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有刑法第41條第6項應執行原宣告刑之情形。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
七、犯第2款及第3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6個月未撤銷通緝。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性交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2大過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喪失服公職權利
前項第6~11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依第1項免職者,並予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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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依法停止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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