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煉製業之石油蒸餾、精煉、摻配設備,或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石油管線、儲油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問A、B各為多少年?
(A)A=一年
(B)A=二年
(C)B=五年
(D)B=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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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 C(5), D(15), E(0) #3825220

詳解 (共 1 筆)

#7338668
石油管理法
第 38-2 條 
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煉製業之蒸餾、精摻配設備,或石油煉製業或輸入管線、儲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影響石油產銷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罰金 。
第一項及二之未遂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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