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職責包括下列哪些事項?
(A)掌理各種訴訟之審判
(B)統一解釋法令
(C)解釋憲法
(D)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
(E)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懲戒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1), B(1566), C(1592), D(1605), E(369) #2709374

詳解 (共 4 筆)

#5008888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共 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4732512
《憲法增修條文》(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
(共 6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992434

(E)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

2
0
#5742691
(E)選項,是"彈劾"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