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規定,用戶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自來水公司得予停止供水?
(A)有竊水行為,但無證據者
(B)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一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C)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D)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公司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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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04), C(1288), D(1268), E(2) #2384477
統計: A(176), B(104), C(1288), D(1268), E(2) #2384477
詳解 (共 1 筆)
#5139605
自來水事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
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六、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情事,經通知改正,延不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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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自來水事業得派其穿著制服之從業人員,隨帶身分證明文件,於白晝檢查
自來水用戶之用水設備,查錄用水量或收取水費,自來水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六十九條 自來水事業對竊水或違章用水,須實施檢查及處理時,除得依前條規定辦理外,
並得隨時報請所在地憲警機關協助辦理。
第四十七條 自來水系統之送水及配水管線,不得與其他管線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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