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商品製造人責任之責任主體?
(A)商品加工業者
(B)商品經銷業者
(C)商品運送業者
(D)商品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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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8), B(403), C(133), D(683), E(0) #3039230
統計: A(798), B(403), C(133), D(683), E(0) #3039230
詳解 (共 6 筆)
#6351415
第 191-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 商品製造人責任:生產、製造、加工及商品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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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380
1.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3.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4.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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