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管束人民,必要時遇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警銬?
(A)毀損自己物品時
(B)攻擊他人時
(C)抗拒管束時
(D)有自傷之虞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5), B(768), C(751), D(760), E(0) #2543968
統計: A(155), B(768), C(751), D(760), E(0) #2543968
詳解 (共 3 筆)
#5731762
第 20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不包括毀損自己的物品)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自傷規定)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不包括毀損自己的物品)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自傷規定)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8
0
#4893607
警職法第20條
4
0
#5007423
有攻擊毀損之餘都可以管束了 然後毀損警察自己的物品不能管束!?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