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警察機關應於事故現場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基於該「事故現場如同施工區」之觀念,並可應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5條「設置路寬變更線」之原理來保護現場。在該條文中,「路寬變更線距離」為下列哪些距離之總和?
(A)緊急反應距離
(B)煞車距離
(C)安全停車視距
(D)緩和區間線距離
(E)2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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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59), C(143), D(137), E(117) #819211
統計: A(61), B(59), C(143), D(137), E(117) #819211
詳解 (共 2 筆)
#6033147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變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 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 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 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三車道縮減為雙車道者 圖二 四車道縮減為雙車道者 圖三 四車道縮減為三車道者 圖四 四車道縮減為二車道者 圖一、二、三、四說明 V^2W L = ─── (V ≦ 60) 155 L = 0.625 VW (V > 60) (公尺) L = 緩和區間長度 (公尺) V = 行車速限 (公里/小時) W = 縮減之寬度 (公尺) D = 安全停車視距 (公尺) 為反光導標視需要設置 ▄ 為反光路面標記視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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