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行為,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 深夜時段(0至6時)於車道上併排停車
(B) 汽車駕駛人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規停車
(C) 汽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
(D)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百分之十
(E) 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對其口頭勸告避免再次違反,之後即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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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32), C(124), D(29), E(36) #715485
統計: A(7), B(132), C(124), D(29), E(36) #715485
詳解 (共 3 筆)
#2624248
(A) 深夜時段(0至6時)於車道上併排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 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D)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百分之十 (未逾十公里)
(E)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對其口頭勸告避免再次違反,之後即予放行 (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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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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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899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 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 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 、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 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 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 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 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 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 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 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 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 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 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 準值未逾每公升0.0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 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 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 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 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 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 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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