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供下列哪些協處措
施?
(A)擬定災區受災企業之認定、協處措施與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B)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資本性融資最長 5 年
(C)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週轉金最長 1 年
(D)要求金融機構吸收因企業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
(E)補貼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貸款利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5), B(46), C(153), D(56), E(136) #3081738
統計: A(155), B(46), C(153), D(56), E(136) #3081738
詳解 (共 3 筆)
#6396581
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
(A) 擬定災區受災企業之認定、協處措施與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 針對因災害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企業,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協處。
-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企業之認定、協處措施與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B) 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資本性融資最長 5 年
-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
-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C) 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週轉金最長 1 年
-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
-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
(D) 要求金融機構吸收因企業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
- 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經合意展延或減免期間,其利息損失,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E) 補貼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貸款利息
-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0
0
#6059236
| 法規名稱: | 災害防救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第 49 條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協處。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企業之認定、協處措施與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或予以利息之減免。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第三項合意展延或減免期間之利息損失,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前項貸款必要時,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