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 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違序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B) 違序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移送法院
(C) 裁處停止營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D) 裁處拘留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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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8), B(1008), C(1059), D(121), E(285) #712190
統計: A(1138), B(1008), C(1059), D(121), E(285) #712190
詳解 (共 6 筆)
#4397308
V(A) 違序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違序行為逾2個月的「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不得處罰、不得移送法院,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V(B) 違序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移送法院
違序行為逾2個月的「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不得處罰、不得移送法院,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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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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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各罰的「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皆為2個月。
V(C) 裁處停止營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3個月未執行免執行:罰鍰、沒入、申誡、停止營業、易以拘留
(D) 裁處拘留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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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未執行免執行:拘留、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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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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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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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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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5758
不得訊處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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