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何者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A)於學校、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B)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C)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D)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E)渡船、橋樑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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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0), B(1058), C(2269), D(925), E(2443) #1590138

詳解 (共 6 筆)

#3609797

記憶:社維法談到吵鬧的通常只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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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A)第 7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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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記憶:尚未到達妨害公務的程度,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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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008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A)於學校、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B)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C)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D)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渡船、橋樑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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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315
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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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309
(A) 於學校、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社維法第7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B)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社維法第71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C)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社維法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D)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社維法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 渡船、橋樑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
社維法第6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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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126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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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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