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何者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A)於學校、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B)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C)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D)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E)渡船、橋樑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
統計: A(572), B(1033), C(2208), D(901), E(2378) #1590138
詳解 (共 6 筆)
記憶:社維法談到吵鬧的通常只罰錢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A)於學校、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B)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C)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D)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渡船、橋樑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