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其合作意願及動機
(B)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三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相關法律程序之訓練
(C)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D) 第三人之忠誠度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
(E) 依規定支給第三人工作費用時,應以劃撥匯款方式,避免暴露身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2), B(259), C(60), D(936), E(65) #2193689

詳解 (共 2 筆)

#3942551

(B)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三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相關法律程序之訓練

第 4 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略....)

 (C)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 6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E) 依規定支給第三人工作費用時,應以劃撥匯款方式,避免暴露身分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14
0
#4449711

V(A)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其合作意願及動機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3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3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忠誠度及信賴度。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

三、合作意願及動機。  (A)



(B)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三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相關法律程序之訓練

 

2年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4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4 條

 

I.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2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II.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C)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不得逾2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6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6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1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2條第1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1年,以1次為限


警察遴選第三人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V(D) 第三人之忠誠度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9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9 條

 

I. 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

 

II. 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III. 第三人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停止執行,並依第7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2條第1項程序(應書面申請程序,向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遴選第三人),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E)依規定支給第三人工作費用時,應以劃撥匯款方式,避免暴露身分

 

不正確,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1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2 條

 

I. 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II. 前項經費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