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其合作意願及動機
(B)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三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相關法律程序之訓練
(C)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D) 第三人之忠誠度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
(E) 依規定支給第三人工作費用時,應以劃撥匯款方式,避免暴露身分
統計: A(952), B(259), C(60), D(936), E(65) #2193689
詳解 (共 2 筆)
V(A)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其合作意願及動機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3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3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忠誠度及信賴度。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
三、合作意願及動機。 (A)
(B)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三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相關法律程序之訓練
2年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4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4 條
I.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2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II.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C)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不得逾2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6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6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1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2條第1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1年,以1次為限。
警察遴選第三人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V(D) 第三人之忠誠度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9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9 條
I. 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
II. 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III. 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7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2條第1項程序(應書面申請程序,向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遴選第三人),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E)依規定支給第三人工作費用時,應以劃撥匯款方式,避免暴露身分
不正確,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1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2 條
I. 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II.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