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警察查證人民身分,遇有必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B)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C)不需通知其指定之律師
(D)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E)應即向該管長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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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0), B(2950), C(74), D(2955), E(782) #2882099
統計: A(2960), B(2950), C(74), D(2955), E(782) #2882099
詳解 (共 4 筆)
#6262545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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