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警察因人民之哪些法益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A)生命
(B)身體
(C)自由
(D)財產
(E)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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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5), B(2332), C(647), D(2198), E(91) #818856
統計: A(2335), B(2332), C(647), D(2198), E(91) #818856
詳解 (共 8 筆)
#383254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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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43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警察法規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名譽整理:
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
之發動要件皆為生命、身體、財產。即時強制之發動必帶有一定程度之自由限制,故排除該(自由) 要件。
補充: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 第1項 第4款、第5款的使用警刀槍械原因: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概括條款)
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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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661
警察去家裡,會不自由且不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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