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警察因人民之哪些法益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A)生命
(B)身體
(C)自由
(D)財產
(E)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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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5), B(2332), C(647), D(2198), E(91) #818856

詳解 (共 8 筆)

#1343194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 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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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254
警察法規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名譽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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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019
******同於行政執行法40、41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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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665
易混淆,常錯財產 竟然比 自由 重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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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311
其實就是單純的要用自由來拐你選,法條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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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254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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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43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警察法規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名譽整理:

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
 
之發動要件皆為生命身體財產。即時強制之發動必帶有一定程度之自由限制,故排除該(自由) 要件。


補充: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 第1項 第4款、第5款使用警刀槍械原因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概括條款)


第 2 項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警察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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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661
警察去家裡,會不自由且不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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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03599
未解鎖
4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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