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下列有關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之要件,何者正確?
(A)客觀上應存有使用警械之情形
(B)法定得以使用警械之客觀情形,正存續中
(C)使用警械應遵守比例原則
(D)使用警械之時機,應遵守警察機關長官之指示
(E)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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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8), B(2562), C(2944), D(223), E(2905) #1999444

詳解 (共 4 筆)

#3364458
口訣:故騷脫土財  裝兇不足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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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920
回覆樓上:正存續中→狀態正在存續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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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090

V(A)客觀上應存有使用警械之情形

 

正確

 

 

V(B)法定得以使用警械之客觀情形,正存續中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7

警械使用條例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V(C)使用警械應遵守比例原則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D)使用警械之時機,應遵守警察機關長官之指示

 

 

不正確

 

應遵守

警械使用條例第2、3、4、5條,「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併用其他經核定器械」、「得使用各種警械」之時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等,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   (盤查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查證身分)   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V(E)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8

警械使用條例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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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838

正存續中,有沒有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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