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裁處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捨棄抗告權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書狀交郵當日確定
(B)地方法院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C)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未依法提起抗告,其裁定自裁定書送 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D)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E)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 五日期滿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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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2178), C(2250), D(2170), E(2272) #1309824

詳解 (共 5 筆)

#254745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五條(裁處確定之情形)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

      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

      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

      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

      日期滿時確定。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

      ,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

      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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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389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 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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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443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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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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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捨棄抗告權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書狀交郵當日確定 


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V(B)地方法院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V(C)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未依法提起抗告,其裁定自裁定書送 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V(D)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V(E)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E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D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45條案件   (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C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B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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