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3.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停用,停用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
及申請停用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請問下列何者無法直接辦理復水,台灣自來水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
請用水時,應依新裝方式辦理?
(A)不需用水申辦停用逾 2 年未復用
(B)用戶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 2 年未啟用
(C)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經停止供水者
(D)欠繳應付各費逾期 2 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經停止供水逾 2 年未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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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9), B(1934), C(552), D(1991), E(7) #1967234
統計: A(1969), B(1934), C(552), D(1991), E(7) #1967234
詳解 (共 5 筆)
#4111026
第九條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停用,停用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
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停用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
經本公司依本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停止供水之用戶,於停水原因消滅時,得申請復水。
其停水期間二年以下者,申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設備口徑,
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因前二項停用或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之用戶,本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裝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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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510
(筆記分享)得依新裝辦理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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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章程第8條---用水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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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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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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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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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單獨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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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應繳清前用戶之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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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用戶得於6個月內提出異議取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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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變更所產生的欠費,新用戶應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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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不願依前二項方式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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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新裝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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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章程第9條---停用或終止及恢復用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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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用水得申辦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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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期間免基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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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水須繳納復水費、停用時未結算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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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逾期2個月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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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補繳後得申請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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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期間2年以下者,申請復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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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應繳納復水費+前積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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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情況逾2年未復用(A)(D)、用戶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2年未啟用(B)之用戶,本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裝方式辦理 -
- 補充自來水法第70條---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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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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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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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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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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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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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水或配水管線與其他管線連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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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各款停水原因消滅時恢復供水(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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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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