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A)辦 公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B)作業廠房面 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 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C)員工餐廳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 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D)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得超過作業 廠房面積之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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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1), E(0) #2848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