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依土地法規定,因下列何種符合登記損害賠償要件,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A)損害賠償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
(B)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
(C)登記遺漏致受損害者
(D)登記虛偽致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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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13), C(212), D(182), E(0) #2390366

詳解 (共 2 筆)

#4248621

第 68 條
登記錯誤遺漏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第 69 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
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
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
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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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601
土地法 68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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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69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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