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5. 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必須符合從屬性原則
(B) 依限制從屬原則,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必須正犯著手於違法行為之實行
(C) 對犯意已決者的教唆,仍可成立教唆犯
(D) 對於過失的行為,無法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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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52), C(30), D(30), E(0) #4041616

詳解 (共 3 筆)

#7512563
答案 A,B,D 正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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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556

答案為 (A)、(B)、(D)。

解析:

本題涉及刑法總則「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之成立要件與限制從屬形式:

  • (A) 正確: 教唆犯與幫助犯均為「共犯」,其成立原則上必須附隨、從屬於正犯之行為,符合刑法上之「共犯從屬性原則」。

  • (B) 正確: 我國刑法目前採「限制從屬形式(原則)」。依《刑法》第 29 條及第 30 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犯;故正犯必須已進入「著手」實行,且該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即違法行為),共犯始得成立。

  • (C) 錯誤: 教唆犯之要件係指「教唆他人使之產生犯罪意思」。若正犯原本就已經決定要犯罪(犯意已決者,實務上稱為「陷害教唆」或「陷阱教唆」對象/既遂犯意者),對其勸誘或提示,並無法使原無犯意者產生犯意,故不成立教唆犯(但可能視情況構成幫助犯或不成立共犯)。

  • (D) 正確: 教唆犯與幫助犯皆要求具備「共犯之故意」(包含教唆故意/幫助故意與正犯實行故意)。因此,過失行為並無共犯(無過失教唆犯或過失幫助犯之餘地),對於過失行為無法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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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118
答:(A)(B)(D) (A)教唆犯與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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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9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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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必須符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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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6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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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複選題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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