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號提及之「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原則,不得以修 憲手段變更之?(複選)  
(A)國民主權原則
(B)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連任原則
(C)總統直接民選原則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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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0), B(118), C(388), D(1092), E(15) #146246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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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憲章原則(修憲界線論):具有本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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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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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目

下列哪些原則,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提及之「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  性」的原則,不得以修憲手段變更之?(複選)

(A)國民主權原則 

(B)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連任原則

(C)總統直接民選原則 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Ans: (A) (D)

釋字第499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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