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 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下列那一項不包括在內?
(A)配偶(含非本國籍或大陸地區配偶)
(B)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C)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D)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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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30), C(373), D(119), E(10) #347305

詳解 (共 7 筆)

#476100

社會救助法

第 5 條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

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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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68
請修改答案為(A)(C)
已修法囉。舊法才有含兄弟姐妹,新法只有直系血親。所以,(A)(C)都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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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11

兄弟姐妹不是不列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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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661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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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935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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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12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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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80
.....明明是自己補充的~~可是每次都錯這題....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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