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 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下列那一項不包括在內?
(A)配偶(含非本國籍或大陸地區配偶)
(B)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C)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D)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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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30), C(373), D(119), E(10) #347305
統計: A(392), B(30), C(373), D(119), E(10) #347305
詳解 (共 7 筆)
#476100
社會救助法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
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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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68
請修改答案為(A)(C)
已修法囉。舊法才有含兄弟姐妹,新法只有直系血親。所以,(A)(C)都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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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11
兄弟姐妹不是不列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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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661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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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80
.....明明是自己補充的~~可是每次都錯這題....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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